设计方案【合集3篇】
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时常需要预先开展方案准备工作,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那么应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设计方案3篇,欢迎大家分享。

设计方案 篇1
设计意图
踩高跷是我国传统的民间体育游戏,也是幼儿非常喜欢的一项体育活动。踩高跷可以发展幼儿的身体平衡能力,提高动作协调性,发展团结协作和竞争的意识。根据我园的健康教育课题和我班子课题“民间体育游戏的挖掘与创新”,我们开展了“踩高跷”的体育游戏活动。
活动目标
1.大胆运用高跷进行各种体育锻炼,发展创造力;
2.促进平衡、弹跳能力的进一步发展,提高动作的协调性和灵活性;
3.感受与他人共同游戏的快乐,培养合作意识。
活动准备
1.自制高跷(用“旺仔”牛奶瓶做),每人一副;
2.划出足够的场地,确保幼儿足够的活动空间;
3.毛巾若干,录音机,磁带。
活动过程
1. 准备活动。
带领幼儿用自制的高跷做“响筒操”热身,激发幼儿参与的活动兴趣,将幼儿带人快乐的运动状态。
2.探索活动。
(1)自由玩高跷。
幼儿自由探索高跷的玩法,可以自己玩,也可以与几个小朋友一块玩,鼓励幼儿想出不同的玩法。创造出高跷的多种玩法,教师还可以请个别幼儿演示,并鼓励其他幼儿尝试这种玩法。
(2)踩高跷。
两只脚踩在高跷上,两手分别抓住固定在高跷上的绳子,双脚交替往前走。请个别走得稳的幼儿示范,引导其他幼儿发现并掌握动作要领:用脚底中心踩在高跷上,双手要拉直绳子,眼睛向前看。
(3)在有间隔的物体上踩着高跷走。
把小高跷在地上一字直线或曲线摆开,让幼儿在上面按顺序直线走或曲线走,锻炼幼儿的身体平衡能力。
(4)小兔子跳。
将高跷摆成两条宽度不等的平行线,学小兔子跳,尝试用立定跳远、跨跳的方式跳过高跷。活动后让幼儿总结小兔子跳的各种形式,引导幼儿说出不一样的跳跃方式,如前后跳、左右跳、单腿跳等,并让幼儿进行尝试。
此环节体现了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的活动过程,引导幼儿自由探索并熟悉高跷的多种玩法,锻炼了幼儿的腿部力量,提高了他们身体动作的协调性与灵活性,发展了他们的'创造力。
3.协作游戏“送小动物回家”。
(1)将幼儿分为红、黄两队,每队中的两名幼儿为一个主体,两名幼儿分别从起点的“岸边”抱起“小动物”,两人双手举起“小动物”,跳过“小水沟”,越过平行的高跷“小河”,将“小动物”运到终点的“小动物家”,此游戏可培养幼儿的互助协作精神。
(2)两队中的两名幼儿同时出发,比速度。通过这个游戏,促进幼儿平衡、弹跳能力的进一步发展,让幼儿感受到与他人共同游戏带来的快乐,培养其合作精神。
4.结束活动。
身体做放松运动,如听音乐做小鸟飞或小鱼游的动作。让幼儿整理各种材料、器械并带回。
放松活动,本是此次活动的结束。但是考虑到是室外活动,幼儿出汗多,应先让幼儿用小毛巾把汗擦干净,稍作休息,以防感冒。为了培养幼儿整理材料的好习惯,要让幼儿自己把材料、器械整理好,送回器械室。
活动评价
本次活动所选内容适合大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在活动的准备过程中,自制高跷激发了幼儿参与运动的兴趣。在活动过程中,幼儿产生了强烈的探索欲望,活动围绕目标层层递进;幼儿注意力集中,主动挑战自我。最后,让幼儿合作送小动物回家,在成功的喜悦中结束整个活动,有利于消除幼儿身体的疲劳,也有利于幼儿的发展。整个活动中,幼儿的运动量和运动密度都比较适宜。
设计方案 篇2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相关学科领域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并具有创新能力和设计实践能力,从事环境设计工作,在环境设计机构从事公共建筑室内设计、居住空间设计、城市环境景观与社区环境景观设计、园林设计,并具备项目策划与经营管理工作能力的高素质环境设计应用型人才。
二、规格要求
本专业在能力结构方面要求学生应具有一定的设计创新思维意识,初步具备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分析和解决室内外环境设计工程中遇到的科研、教学、设计等方面问题的能力,能清晰地表达设计思想,熟悉室内外环境设计的程序与方法,能在综合把握环境的功能、空间、材料、结构、外观、尺度、施工工艺和市场需求诸要素的基础上对环境进行合理的改进型设计和创新性设计。本专业还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空间表现能力,能用草图、图纸、模型、效果图和计算机图形技术生动、准确地表达设计意图,熟练掌握多种设计软件,熟悉材料及加工工艺,具备综合运用计算机辅助手段进行室内外环境设计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构成艺术和表现技法,电脑及各种设计软件的操作与应用;
2、必要的绘画和装饰表现技能,具备专业方向的设计语言技能;
3、具有较强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能掌握美学规律、艺术设计学,基本了解市场营销学、传播学,具有洞察市场和消费群体的能力;
4、熟悉我国设计行业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掌握国际设计市场动态、发展潮流,能够把握时代最新的设计理念并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去;
5、掌握一门外语,具备阅读理解中、英文设计资料的能力;
6.具有健康的体魄,文明的行为习惯,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全的'人格;
7、具有专业外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以及文化艺术等方面的相关基础知识和基本修养。
三、相近专业
产品设计、园林设计
四、主干学科
建筑设计及环境设计方法学、人机工程学、材料学
五、专业核心课程
空间构成、室内陈设设计、空间设计(住宅空间设计、办公空间设计、商业空间设计)、公共设施设计、水景设计
六、实践教学
包括课程实习(家具设计、住宅空间设计、办公空间设计、商业空间设计、公共设施设计、庭院设计、广场设计、水景设计),课程实验(专业认知实习、毕业实习、专业技能认证),专业实习(艺术采风、专业考察)、课程设计(家具设计、住宅空间设计、办公空间设计、商业空间设计、公共设施设计、庭院设计、广场设计、水景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
七、所含专业方向及特色
包括室内环境设计和公共环境设计两个专业方向。
环境设计专业强调艺术意识的提升及设计应用能力的拓展,以较全面的设计课程教学来奠定坚实的专业基本功,以多元的专业课程设置来构建学生应对艺术设计市场发展变化的操作能力。加大计算机课程比例,计算机应用融入各门专业课教学之中,培养学生能够熟练使用电脑进行现代艺术设计。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安排较为充足的实习时间,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强调学生在接触专业设计课程之后,有效地利用各种机会进行艺术设计的实践活动。
1、室内环境设计方向:
室内环境设计主要培养能综合把握环境的功能、空间、材料、结构、外观、尺度、施工工艺的基础上,对建筑空间、居住空间、家具、室内装饰进行合理的改造新设计和创新性设计的专门人才。
2、公共环境设计方向:
公共环境设计主要是针对公共开放空间中的艺术创作与相应的环境设计。培养有创意能力,在公共空间中进行艺术创作与视觉设计以满足相应的城市环境美化与人文关怀需求的专门艺术设计人才。
设计方案 篇3
《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低买高卖)
(二)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掠夺性定价)
倾销:具有市场竞争地位的企业把其产品价格定在生产成本之下,在其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场后,再提高价格,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滥用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因为它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而不具有合理性。但如果行为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而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则这一行为即可以被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受反垄断法的调整。
(三)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
(四)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特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独家交易)
(五)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是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
(六)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差别待遇)
(七)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类型
1、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2、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1)横向集中
是指因生产或者销售具有可替代性的产品或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关系中的企业之间的集中。
2)纵向集中
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阶段,彼此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集中,亦即某种产品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合并或者上游经营者与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合并。
3)混合集中
一般指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即跨行业的企业合并。
3、法定情形
《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一) 经营者合并;
(二)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
1、申报制度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分为事前申报制度和事后申报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采取的是事前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为改变其整体对外市场份额状况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22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构申报:
(一)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
(二)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本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因素
《反垄断法》第27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
(五)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反垄断法》第28条后段: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同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经常存在竞合现象,但是各种专门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已经提供了特殊保护;
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保护公平交易的一项基本法律,它还可以在知识产权法提供的特殊保护之外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性或兜底性保护。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但是知识产权已经规范的侵权行为,应当直接使用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只有对那些缺乏特别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裁判。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形式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主体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正当行为的实施者是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并能够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经营者。
2、客体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是指经营者通过事实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良好的竞争秩序。
3、主观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经营者事实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4、客观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事实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二、市场混淆
(一)概念
市场混淆,又称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标识,致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
(二)市场混淆的特征
1、主观方面:市场混淆的目的是开展竞争,市场混淆人具有主观过错(故意),其目的在于使交易对方为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或者误解,误认为是特定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来扩大自己的销售量。
注意:如果不具有竞争目的或者与市场竞争无关的混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
2、对象方面:商业标识是市场混淆的客体或者对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第2条——典型商业标识:商标、商号、特殊标记、商品外观、商品或服务标示、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
3、内容方面:市场混淆在行为特征上表现为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包括冒用行为和仿用行为
4、后果方面:市场混淆或者淡化他人商业标识。
(三)市场混淆的表现形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市场混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 假冒他人合法商业标识行为
2、 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行为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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