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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诺书

时间:2022-03-13 09:54:30 承诺书 我要投稿

有关公司承诺书集合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书信吧,书信是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文体。那么你有了解过书信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承诺书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公司承诺书集合5篇

公司承诺书 篇1

  本人现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深圳市******有限公司 ”,本人承诺未投资其他一人有限公司,并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承诺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公司承诺书 篇2

  我单位保证严格按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本单位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将易制毒化学品全部按合法用途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非法生产,不挪为它用,不私自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防止我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如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我单位(及本人)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法人(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公司承诺书 篇3

  姓名: 职务: 部门:

  我作为 有限公司雇员,在此承诺遵守公司规定的以下条款:

  一、 我将对公司所有机密保密(包括:市场信息、客户名单、成本核算、利润所得、销售政策及公司可发展计划等),无论此机密是从公司内部获得或由公司外部获得。

  二、 我将不向外泄露公司文件,包括所有涉及公司机密的记录、报告和图纸等。我同意所有这些机密文件在任何时间都属公司所有,在我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文件或复印件将得到严格控制。

  三、 我同意在我任职期间将不再接受其他公司或机构或私人的聘用或开设具本人私人股份的公司,除非得到本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批准。

  四、 我同意在我离开公司的.二年之内将不从事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职业,除非得到本公司总经理的书面许可。

  我同意并严格遵守上述( )、( )、( )、( )各条,并同意在我任职期间,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绝对不做违背公司利益之事,若有违背条款的事宜发生,我愿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公司承诺书 篇4

  XXXXXX有限公司

  最高管理层实施信用管理方针

  承诺书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郑重承诺:

  一、按照信用管理要求,建立和保持信用管理体系,并不断实施持续改进,树立守法、诚信、责任三大企业核心价值观。

  二、向全体员工宣传、贯彻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全员的.信用管理意识。

  三、制定并完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信用管理方针、管理目标,使之成为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保障。

  四、按计划实施信用管理状况评估,确保公司信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五、按照体系运行需求,配置相应资源(包括人员、财力、技术、硬件和软件等资源),确保信用管理方针、目标的实现。

  董事长

  总经理

公司承诺书 篇5

工商局:

  我们共同投资设立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由于 原因,现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已详细阅读本承诺书背面所列《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并知晓上述条款内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一致承诺:保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如违反有关规定,愿无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免缴首期注册资本适用于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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