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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

时间:2023-10-03 10:15:57 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转让合同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转让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转让合同5篇

转让合同 篇1

  出卖人:

  买受人:

  _______有限公司, 现将解放6440小客车转让于买受人。该车车牌号为码为_______ ,发动机号为_______ ,车架号为_______ 。现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汽车质量

  该车于1996年11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 年月。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工况较差。车身车架有锈蚀。

  第二条: 汽车价格

  该车委托太仓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受托方经鉴定后得出该车的现价为______元。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出卖人向买受人转让车辆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 说明汽车的现状。

  2.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买受人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四条: 车辆过户

  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费用各半承担。同时,双方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如有费用,各半承担。

  第五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备用。

  第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转让合同 篇2

  [ ]土让字第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村组亩土地(地名、坐落、四至、土地用途见附件)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总价格为 元人民币。 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 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 。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具体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臵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承包经营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签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转让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日期: 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现甲方有板厂一处,由于种种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将该厂转让给乙方使用,为避免事后发生争议,就有关事宜,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合同如下:

  一、厂地坐落:

  该厂位于,东邻,西邻,南邻北靠,计亩。

  二、转让费及付款方法:

  双方商定转让价万元(大写:),协议生效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转让费元。

  三、厂内附属物:大棚间,办公室间,宿舍间,车间设备

  四、合同生效起,该厂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及任何人不得干涉。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土地承包费及应交的.各项税金。

  五、合同签订日期以前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不能因以上的债务涉及到乙方的正常运转,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六、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反悔,双方签字按手印,同时产生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当地司法机关解决,或到兰山法院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一份,认真遵照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4

  变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见证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 甲方愿将 的拆迁房(平米)的'房号卖给乙方。

  二、 上述房号双方协定替换人民币 万元整,由甲方自愿出售给乙方。(后期无论行情涨跌甲乙双方都不得要求加价或者差额补偿,除此指标转让费,甲方不能以办理手续等任何理由再收取乙方费用,即合同买断价)。

  三、 房号价款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四、 甲方在收到乙方房号款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其余房屋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 将本房交付使用后,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号,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变卖或其他纠纷。

  六、 本协议签订后,该房号买卖合同生效,如乙方违约,向甲方赔付人民币 整违约金,若甲方违约,除向乙方退还房号款和该房产生的所有费用,并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七、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证明人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5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于20xx年3月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约定:1、A公司向B公司购买混凝土500吨,总价款人民币100万元;2、A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80万元,如B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应当全额退款,如不能退款,则以其拥有的C公司300万股股权抵偿。《买卖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但B公司未能交付货物,也无力退还预付款。5月底,B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以C公司股权抵偿欠款,并与A公司签订了《股权抵债协议》,约定B公司以其拥有的C公司15%的股权抵偿所欠A公司80万元的货款,双方于20xx年10月8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B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20xx年修订之前)第147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其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抵债协议无效,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A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按约办理股权过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C公司成立于20xx年8月,B公司是其发起人之一,占有15%(300万股)的股权,B公司与A公司签订《股权抵债协议》时C公司成立未满三年。

  法院判决:根据《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决B公司持有的C公司15%的股份归A公司所有,B公司须在10日内配合A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律师评析】

  本案之争议焦点在于A、B公司间的《股权抵债协议》是否因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当然无效?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团马成律师认为该协议有效,并结合本案分析如下:

  虽然A公司与B公司《股权抵债协议》签订的时间是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但协议同时约定双方于20xx年10月8日,即C公司成立满三年之后,才开始办理股权交割过户的正式手续。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只有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的合意,并没有股权转让的实际行为。而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转让”从字面解释、立法目的解释和立法趋势来看,其禁止的都只是股权转让的实际行为,而并不是股权转让的合意。

  据此,从字面上看,“不得转让”中的“转让”所指向的实际转让行为,那么对于普通动产来说,转让行为是“交付”,对于普通不动产来说,转让行为是办理“登记”。就本案涉及的股份来说,转让行为是“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且由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故若当事人仅达成股份转让的`合意而没有背书、变更股东名册等实际转让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第147条禁止的对象;其次,从立法目的上看,原《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主要是为了加强发起人的责任,避免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名,行资本炒作之实,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及受让人的利益。而若当事人之间只有股份转让的合意,没有股权转让的行为,则不能导致股份所有权人的改变,也就不能导致发起人股东身份的变化,发起人的责任也并不会减轻,所以也就不会违反《公司法》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最后,从立法趋势上看,20xx年修订的《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的禁止转让期缩短至1年,说明立法者有意放宽发起人责任、放宽对发起人股权流转的限制。所以认定本案股权转让有效也符合这一立法趋势。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达成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对于法律有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事先预约,待条件成熟时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在法律禁止性条款失效之前,合同处于履行待定状态,只得在条件成就时,才发生合同的具体履行行为。本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期内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并约定在禁止转让期届满后进行实际转让,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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