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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

时间:2023-09-10 09:47:41 合同 我要投稿

公司合同集合(6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合同集合(6篇)

公司合同 篇1

  甲方: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为本公司劳动合同书以外的补充协议),双方应诚信共守。

  雇佣期限

  雇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雇佣期限到期时双方可协商续订。

  雇佣岗位

  甲方根据需要雇佣乙方为副总经理,乙方应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协助总经理制定并实施企业战略、经营计划、组织规划、企业文化等政策方略,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及发展目标。依照具体授权负责构建和管理公司行政人事体系、运营体系、团队建设、全面推进,逐步实施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标准化建设,以运营、赢利、发展为核心,打造高效团队。(具体责权和工作内容见附件《职务说明书》)

  雇佣待遇

  1、雇佣期间,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报酬采用职务工资制+公司月回款额提成+年终分红的计核办法,其中:

  1)每月工资标准5000元(含个人所得税),甲方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应发工资日为休息日或节假日时,发放时间顺延至假后第一天;

  2)、项目业绩提成按以下标准执行:

  a)、《北京大学总裁班》业务由本人独立成交,按照学员缴费的8%提成;

  b)、《北京大学总裁班》是由本人协助内勤成交,各享受学员缴费的4%提成;

  c)、公司自主研发项目及其它合作项目按10%-20%提成,具体参照公司项目(产品)附件;

  d)、享受公司月回款额2%提成。

  3)、享受公司年终分红10%。(结算以当年入职之日起,截至本会计年度年终的净利润进行分配;如于年中离职,则结算至离职当月,以截止离职当月的净利润额为准结算)

  2、雇佣期间,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险种为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险)。乙方个人缴纳部份,由甲方在其工资内代为扣缴。

  雇佣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依照本公司有关规定享受高级管理人员对应标准的相应待遇。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的各种假日及其它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日,年休假时间由公司统一安排。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认加班事宜,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将给予相应时间的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国家及甲方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加班费,加班必须以甲方签发的《加班申请表》为依据,乙方自考勤的记录不作为加班凭证,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的自行加班,甲方不予认可。

  工作纪律和奖惩

  乙方应率先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带头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依规循据的确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奖惩。

  雇佣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雇佣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相应的变更合同。

  2)、雇佣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雇佣合同即自行终止。

  3)、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雇佣合同可以解除。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a)、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本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项目结束或部门撤销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d)、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政策、规章制度的;

  e)、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a)、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d)、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e)、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它情形;

  f)、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竞业保密

  乙方对甲方的经营、管理、业务信息等商业秘密在雇佣期内承担保密义务,并坚守职业操守。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雇佣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或者相竞争的行业。

  违反合同的责任

  、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过错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b)、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其他事项

  1)、《职务说明书》是本协议有效附件

  2)、 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解决。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4)、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合同 篇2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合同 篇3

  承租方:

  出租方: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车(牌号)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一、出租方车辆基本情况:车型:车况:(经双方签定)

  二、租用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需延长租用期限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租车用途:

  四、租车形式:以月份为单位租赁,出租方负责提供合法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承租方负责提供燃油及驾驶员食宿。

  五、租金及结算方式:月租金元(×30天),修车时间的租金按天计算扣除。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出租方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承租方要求安全运营。

  (二)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交通、机械、人身(包括车内乘员的人身安全)、丢失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与承租方无关。

  (三)出租方需保证车辆正常运营,尽量减少修理时间,不得耽误承租方使用。如车辆因故障或事故原因,需修整10天以上者,承租方有权辞退车辆,从停止工作之日起终止合同。

  (四)承租方有权对车辆进行合理调配,出租方在租赁期间需无条件接受承租方的.合理要求,出租方不听从承租方调配或消极怠工,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出租方对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有权提出,并有权拒绝承租方的不合理要求。

  七、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车辆,每迟延一天,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出租方所提供的车辆的质量、型号不符合合同要求,应负责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出租方应遵守承租方施工规定,如发生损坏正在施工中的道路、及承租方其他物品,出租方应对承租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承租方无故辞退车辆,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另签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一份,承租单位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日

公司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工作人员):__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

  岗位从事______________工种工作,担任__________________职务。

  二、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为____年_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见习期)。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具体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工作时间

  甲方对乙方实行第____种工作制:

  1、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工资待遇

  (一)工资收入构成:

  乙方的工资收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几部分构成。

  (二)工资标准:

  1、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为________________。

  2、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示范区最低工资标准。乙方的工资待遇调整按甲方工资分配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并给对方带来损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争议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后,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或工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其他条款和未尽事宜按集体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一月内办理合同鉴证手续。本合同一式3份,双方各1份,员工本人档案存入1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下列材料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鉴证人(签章):

  合同鉴证机构(盖章):年月日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两个原则:合法原则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合法,就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项要求:(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凡年满16周岁、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是有鉴订劳动合同的资格。(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劳动合同形式合法,劳动合同以书面订立,方为合法。虽然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事实上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受法律的保护,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在平等身份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第三者也不得对其订立劳动合同进行非法干涉。

  2、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个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可分法定内容和商定内容两部分。法定内容是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规定下列法定内容:(1)工作时间和休息;(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劳动条件是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3)劳动待遇,主要包括、保险、福利等。劳动合同中的法定内容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具体执行办法。

  商定内容是指劳动合同法事人双方协商规定的内容,商定内容分为必要内容和补充内容,必要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缺少了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例如劳动合同是否规定试用期,是否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住房等。不管是必要内容还是补充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条款一律无效。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合法原则,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平等地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能避免或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公司合同 篇5

  尊敬的领导:

  你好!

  很报歉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我是去年大学毕业的,到现在也有快一年了,大学毕业以后我就来到公司工作了,是公司在我步入社会后,让我在公司中工作,让我慢慢的适应公司,让我慢慢的适应社会,我对公司的好永远记在心中!

  从20xx年xx月xx日进入公司,到现在也快一年了。这一年里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信任,我以前没有.net开发经验,xx却安排我做.net项目开发,让我对java和.net两大阵营的优缺点有了新的认识。

  我和公司签的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xx年xx月xx日,因为自己的家庭和职业方向等问题,我决定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了。

  感谢xx的大度,希望我考完试再回公司上班,并给我加薪。我会好好考虑的,在过去一年中,工作中没有什么不愉快的事情,和大部分同事相处都比较融洽,也在公司的各项活动中获得了不少荣誉。

  我很遗憾,我的离去并不是对公司不满,只是因为自身的`条件不是很适合公司,而家庭的原因也是我离开的重要因素。男朋友和我不在同一座城市,现在他给我在他的城市中找到一份还好的工作,我就要离开公司去投奔他了。 不过我会永远记得公司对我的好的,直到永远!祝愿公司新的一年里能更好地发展!

  此致

  敬礼

公司合同 篇6

  【装修公司正规合同范本】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建设部、省市建委对建筑装饰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

  一、 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 工程概况: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 工程装修内容

  综合楼室内棚面、墙面、地面、电气等装饰工程

  三、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以施工图纸、甲方的使用要求及设计要求为依据;

  工程造价为:¥ 元。(以甲方认定的单价为准,工程量竣工后以审计为准)

  四、 工程期限

  工程开工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工程竣工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五、 质量要求

  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达到市优。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终身维修。

  六、 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2、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4、乙方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 内付清。

  七、双方责任

  1、 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水、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及原楼的设计图纸;对装修工程所涉及的配电系统、管道系统、给排水总阀位置应负责指明;施工场地要平整。

  2、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装饰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

  八、其它事宜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 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 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需甲方认定综合单价后,以“现场签证形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并列入竣工决算追加当中。( 如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已经发生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甲方已认可,但甲方没签证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同样生效。)

  3、 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

  4、 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5、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6、 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盖公章) (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正规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一、签合同的时机

  业主在与木工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前,应该是与木工装修公司把相关问题都已谈妥才能签的。如果还没想好,但是又想尽快进入施工阶段而匆忙决定的话,就会给后期的施工带来更多麻烦。所以,小编建议您,在签订合同前,还是与木工装修公司把有关设计、材料、价格、施工等商量清楚,在做决定,会比较稳妥。前期累一点,后期就轻松点。

  二、木工装修公司手续是否齐全

  为了自己安心,你需要查看该木工装修公司的营业执照,确保你找的公司是一家合法经营的公司,如果该公司是分支机构,那你还需要对方出示法人委托书。另外,你还可以查看他们的资质证明。

  三、合同文件是否齐全

  木工装修合同并不只是一份纯合同书,还应该包含工程预算表、设计图纸(原始图纸和后期设计方案图纸)、承诺书、施工项目的工艺说明、施工计划和进度表,以及甲乙双方材料采购单,还有工程验收单等。这些文件的`存在,是为了保证后期施工的有序进行,减少木工装修拖延工期的现象。

  四、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善

  合同条款是需要花点时间仔细阅读的。有些业主因为看到条款太多,没有耐心继续看下去,就大概看一下,导致后期施工中出现问题又来怪装修公司。木工装修公司做的合同,条款虽多,并不代表你的权益就得到了维护,如果不仔细检查,被坑的话就悔之晚矣。所以,在签之前,还是有点耐心慢慢看下去比较好。检查合同条款主要是看木工装修的造价、施工流程、工期的安排、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包含违约责任)、付款方式、质量验收标准等。

  五、确定合同份数并盖章

  合同一般都是正本一式两份,委托方和承接方各一份,副本一式三份,木工装修市场一份,施工队一份,物业公司一份;如有委托家装监理进行监督管理,需再加一份给监理公司参照。

  最后,记住加盖公章。合同没盖章,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日后出现问题,就无法追究木工装修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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